台灣居留身份代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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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居留身份代碼

已更新:2021年7月21日

最後更新日期 2021年7月12日


準備移民台灣的朋友,經常會聽到HF162,HF163等等的號碼,這些號碼是台灣移民署根據不同條件而編列的居留證代號,詳列如下:


港澳居民:

HF143 依外國人才專法第 20 條準用第 5 條規定來臺工作

HF144 前款隨行之配偶、未成年子女及滿 20 歲 以上因身心障礙無法自理生活之子女

HF145 依外國人才專法第 20 條準用第 6 條第 1 款規定來臺工作

HF146 前款隨 行之配偶、未成年子女及滿 20 歲以上因身心障礙無法自理生活之子女

HF147 依外國人才專法第 20 條準用第 7 條規 定來臺工作

HF148 前款隨行之配偶、未成年子女及滿 20 歲以上因身心障礙無法自理生活之子女

HF149 依外國人才 專法第 20 條準用第 10 條規定來臺工作

HF150 前款隨行之配偶、未成年子女及滿 20 歲以上因身心障礙無法自理生 活之子女

HF151 依直系血親

HF189 收養關係

HF152 依配偶

HF155 前 3 款隨行之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HF156 參加僑教 或僑社工作有特殊貢獻

HF157 前款隨行之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HF158 在特殊領域之應用工程技術有成就者

HF159 前 款隨行之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HF160 具有專業技術能力,並已取得港澳政府之執業證書或專業領域有特殊成就者

HF161 前款隨行之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HF162 投資(新臺幣 600 萬元以上)

HF163 前款隨行之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HF166 在國外執教、研究新興學術或具有特殊技術與經驗

HF167 前款隨行之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HF168 僑生

HF169 僑生畢業回港澳服務滿 2 年者

HF170 前款隨行之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HF171 公司或外國公司代表人辦事處聘僱之主 管或專門性及技術性人員

HF172 前款隨行之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HF173 經政府機關或公私立大專院校任用或聘僱者

HF174 前款隨行之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HF175 對政府推展港澳工作及達成政策目標具有貢獻,經出具證明並審查通過

HF176 前款隨行之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HF177 因政治因素而致安全及自由受有緊急危害,經陸委會會同有關機關審查 通過者

HF178 前款隨行之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HF179 在臺合法停留 5 年以上,且每年居住超過 270 日,有特殊貢獻 經審查通過

HF180 前款隨行之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HF181 工作居留

HF182 未滿 12 歲,持入出境許可入境,其父或 母原在臺設有戶籍

HF187來臺傳教弘法或研修宗教教義,經審查通過者

HF188前款隨行之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HF190 配偶為經核准居留之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或經核准居留或永久居留之外國人、或經核准長期居留之大陸地區人民

HF191 前款隨行之未成年子女

HF192 香港或澳門政府在臺灣地區設立機構之派駐人員

HF193 由陸委會提供名冊之 派駐人員眷屬

HF194 駐香港或澳門當地之聘僱人員

HF195 前款隨行之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HF196 以創新創業事由經 審查通過者

HF197 前款隨行之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HF199 申請就業金卡經審查通過者之配偶、未成年子女及滿 20 歲 以上身障子女


無戶籍國民:

AF35依配偶(結婚未滿4年且無子女)

AF352(結婚滿4年且有子女)

AF353依直系血親(養子女)

AF354依兄弟姐妹

AF355前4款隨行之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AF358投資(新臺幣1仟萬以上)

AF359前款隨行之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AF360僑生畢業返僑居地服務滿2年

AF361前款隨行之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AF362具有特殊技術或專長,延聘回國者

AF363前款隨行之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AF364經政府機關或大專院校任用或聘用

AF365前款隨行之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AF366工作居留(就服法§46-1-1~7或11)

AF367前款隨行之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AF368僑生

AF369回國接受職業技術之學員生

AF370工作居留(就服法§46-1-8~10)

AF371移民法施行前入國無國籍人民歸化取得國籍

AF372歸化取得國籍

AF373移民法施行前入國無戶籍國民未能依規定強制出國者

AF382現任僑選立委

AF383前款隨行之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AF384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在國外出生之子女,年齡在20歲以上

AF385持我國護照入國在臺合法連續停留7年以上且每年居住183日以上

AF386前款隨行之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AF387對國家有特殊貢獻或高級專業人才

AF388前款隨行之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AF389經主管機關核准回國從事研究實習之碩士、博士研究生

AF397歸化殊勳

AF398歸化高專

AF399歸化依親

AF401大陸出生未滿20歲

AF402大陸出生未滿1歲


「定居申請」

一、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之詳細資料及申請書下載: 請登入內政部移民署網頁之香港澳門居民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送件須知:居留一定期間、或未滿12歲


二、申請定居資格及居留計算方式:

1. 經許可居留,在臺灣地區居留一定期間,仍具備居留條件者(親屬關係因結婚或收養發生者應存續三年以上;但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已生產子女者不在此限),得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但HF143、HF144、HF145、HF146、HF147、HF148、HF149、HF150、HF153、HF168、HF171、HF172、HF181、HF187、HF188、HF190、HF191、HF192、HF193、HF198、HF199不能申請定居)。


2. 自「定居申請日」往前推算,在臺連續居留滿1年(1年內得出境30日,出境次數不限),或連續居留滿2年且每年在臺居住270日以上;另以創新創業事由申請居留者,在臺灣地區連續居留5年,且每年在臺灣地區居住183日以上,仍具備居留條件者,得向內政部移民署各服務站申請「定居證」。


3. 取得「定居證」後可到所屬戶政事務所辦理設籍登記及申領國民身分證,其後可持國民身分證及戶籍謄本到外交部領務局申請中華民國護照,持中華民國護照出入境臺灣。



#資料來源 駐香港 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網站 https://www.teco-hk.org/cp.aspx?n=23B1A3A6BA521F00&s=F60360B41EF2C6D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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