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6月30日

港澳人士(持指定代號居留證)可入境

更新日期:2021年1月20日

以下人士可從桃園機場進境入台灣
 
但入境前需檢附COVID-19核酸檢驗陰性報告
 
入境後需居家檢疫14

**外來人士登機前須檢附3日內COVID-19核酸檢驗陰性報告,並請用手機完成「入境檢疫系統」線上申報,且應於抵臺時主動向檢疫人員出示簡訊憑證,始得入境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 國人之港澳配偶及子女
 
均須申請居留證
 
2. 特殊人道考量及緊急協處
 
如:奔喪、探視重病親屬等
 
3. 商務履約、跨國企業內部調動
 
含陪同人員
 
4. 商務經貿交流
 
就業金卡、工作居留、投資居留及創新創業居留等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港澳居民持有以下事由代碼之有效居留證者可入境:
 
HF143至152、155、162、163、171至174、189、196至199
 
HF143
 
依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二十條準用同法第五條規定來臺工作,經中央勞動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通過者。
 
HF144
 
依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二十條準用同法第五條規定來臺工作,經中央勞動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通過者,申請人之配偶、未成年子女及滿二十歲以上,因身心障礙無法自理生活之子女申請。
 
HF145
 
依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二十條準用同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來臺工作,經中央勞動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通過者。
 
HF146
 
依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二十條準用同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來臺工作,經中央勞動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通過者,申請人之配偶、未成年子女及滿二十歲以上,因身心障礙無法自理生活之子女申請。
 
HF147
 
依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二十條準用同法第七條規定來臺工作,經中央勞動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通過者。
 
HF148
 
依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二十條準用同法第七條規定來臺工作,經中央勞動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通過者,申請人之配偶、未成年子女及滿二十歲以上,因身心障礙無法自理生活之子女申請。
 
HF149
 
依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二十條準用同法第十條規定來臺工作,經中央勞動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通過者。
 
HF150
 
依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二十條準用同法第十條規定來臺工作,經中央勞動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通過者,申請人之配偶、未成年子女及滿二十歲以上,因身心障礙無法自理生活之子女申請。
 
HF151
 
有直系血親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者。
 
HF152
 
有配偶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者。
 
HF162
 
在臺灣地區有新臺幣六百萬元以上之投資,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通過者。
 
HF163
 
在臺灣地區有新臺幣六百萬元以上之投資,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通過者,申請人之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申請。
 
HF171
 
經中央勞工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在臺灣地區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或第十一款工作者,或依取得華僑身分香港澳門居民聘僱 及管理辦法許可工作者。
 
HF172
 
經中央勞工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在臺灣地區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或第十一款工作者,或依取得華僑身分香港澳門居民聘僱 及管理辦法許可工作者,申請人之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申請。
 
HF173
 
其他經政府機關或公私立大專校院任用或聘僱者。
 
HF174
 
其他經政府機關或公私立大專校院任用或聘僱者,申請人之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申請。
 
HF196
 
在臺灣地區以創新創業事由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通過者。
 
HF197
 
在臺灣地區以創新創業事由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通過者,申請人之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申請。
 
HF199
 
依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二十條準用同法第八條規定申請就業金卡者,申請人之配偶、未成年子女及滿二十歲以上,因身心障礙無法自理生活之子女申請。
 
#資料來源
 
https://www.immigration.gov.tw/…/2114…/229781/211422/216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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